依法维权妇女权益不容侵犯
洛阳残疾人维权中心
来源: 洛阳市残疾人维权中心
作者: 维权中心
2007-9-24 10:32:41
依法维权 妇女权益不容侵犯
在现代社会妇女姐妹们除肩负着参加生产、劳动的社会角色,还承担着孕育、养育下一代的重要职责。这种社会职能使人类社会得以正常发展、延续。国家根据她们的特点,制定了特别的法律、法规给予其特别的劳动保护。现行对妇女保护的法律、法规中主要体现在对妇女劳动者“四期”(孕、产、哺乳、月经期)保护的有关规定中,这些规定均明确用人单位有保障妇女劳动者“四期”特殊权益的义务。近期我市一位残疾女职工因怀孕、生产遭受不公正待遇的事件,在市残联维权中心的协助下获得了圆满解决。
孟津县送庄镇某村赵××、24岁,于2006年6月被我市某企业招工录用(残疾证号:豫洛残字081707号),2005年1月经用人单位同意休产假,后由于孩子小无人照顾未再上班,但其单位一直也未按规定发放产假工资,在此期间,赵××也多次找用人单位要求享受产假工资待遇,但用人单位一直不给解决。无奈之下赵××反映到市残联维权中心,维权中心领导非常重视,指派工作人员到用人单位了解情况,协调解决。维权中心左克让同志多次向用人单位宣传、解释国家有关妇女保护的有关规定,最终使赵××拿到了属于自己的产假工资。赵××及亲属对此处理结果亦很满意。
享受国家的特殊权益保护是女性劳动者特别是残疾女性劳动者的权利,更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为了社会的和谐,我们衷心的希望,用人单位都能够严格的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维护女性劳动者的特殊权益。
洛阳市残疾人维权中心
200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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