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充分利用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扶持农村残疾人发展生产的通知
残联教就[2001]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残疾人联合会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黑龙江农垦总局残疾人联合会:
最近,中国人民银行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发挥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金融纽带的作用,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农村信用合作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不断加大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力度,特别是推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并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对象、申请条件、信用评定标准、步骤等的管理,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根据指导意见的有关精神,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为加大对农户贷款投入,由农村信用社具体安排和操作的支农信贷资金,执行国家正常贷款利率,面向的是所有农户。在贷款形式上,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原则采取小额信用贷款的方式,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贷款,不需要抵押担保。贷款对象主要是具有农业户口,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生活在农村的残疾人可以向信用社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我们认为: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的开展和《农村信用合作杜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下发,不但对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为扶持农村残疾人发展生产,不断提高收入,缩小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进而步入小康开辟了一条新的资金渠道。近几年一些地方残联已有成功经验。各地要认真研究《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农村残疾人发展生产的实际需要,帮助残疾人到农村信用合作社争取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扩大扶持农村残疾人的资金来源和规模,更好地做好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
一、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在贷款对象、执行利率、管理和使用等方面与康复扶贫贷款不同,各地在操作上要区别对待,安排康复扶贫贷款,要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康复扶贫贷款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争取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要依据《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办理。在经济较发达、残疾人康复扶贫贷款安排较少的地区,要充分利用好这一渠道,主动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掌握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制定具体的措施,积极组织残疾人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在经济欠发达、残疾人康复扶贫贷款安排相对较多的地区,要在安排落实好残疾人康复扶贫贷款的前提下,认真研究有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符合贷款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二、根据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执行国家法定贷款利率并有所上浮,贫困残疾人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压力较大的实际,地方应积极协调政府有关部门争取资金,作为贷款贴息,对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农村贫困残疾人给予利率补贴,以减轻贫困残疾人户的负担。
三、基层残联和残疾人服务社要积极组织农村残疾人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配合信用社做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相关管理工作。同时,要帮助得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残疾入选好项目,协调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他们提供相关的生产服务。
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通知。(略)
二零零二年一月四日
责任编辑: 武善成- 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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