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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

洛阳残疾人维权中心 来源: 互联网 作者: 武善成 2006-12-21 16:22:46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的决议

(1993年2月16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河南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草案)》。会议决定,通过《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自1993年5月15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现予以公布,自1993年5月15日起施行。

(1993年2月16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康 复

第三章 教 育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五章 文化 福利 环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鉴定由省、市(地)、县(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市、县(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人证件。

第三条 残疾人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和国家给予的特别扶助。

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残疾人应当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国家和社会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优待和抚恤。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残疾人事业,同级人民政府的残疾人工作领导协调机构负责协调、督促、检查《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各自的职责,执行《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保障残疾人权益的规定。

第六条 人民政府应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年增加。

第七条 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为残疾人服务;承担残疾人工作领导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协助人民政府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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